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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给女方花了50多万元 分手还能要回吗?

2024-10-17  来源:  编辑:杨庆宇
2024-10-17  

案例 01

订婚后给女方花了50多万元 分手还能要回吗?

武先生与李女士订婚宴当日,武先生及父母给付李女士现金43万余元,其中部分钱款标注了明确用途,如女方衣服钱3万元。此外,武先生还为李女士购买了金手镯、金手链、金戒指、金项链、金挂坠等价值共计5.1万余元的“五金”。举办订婚宴的3.5万余元费用也由武先生支付。此后,武先生还曾多次向李女士转账,金额分别为5200元、520元、1888元、1314元等,转账说明中有“老婆收、情人节快乐”等标注,共计2.6万余元。后因两人关系恶化取消婚约。男方给付的这50多万元还能要回吗?

以案说法

武先生订婚当日给付给李女士的43万余元现金及首饰,符合婚嫁喜事习俗,可理解为受法律规定调整的彩礼形式。现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女士应予以返还。结合双方交往时间短暂及案件实际情况,应退还大部分彩礼,并退还“五金”首饰。武先生转给李女士的5200元、520元、1888元、1314元等共计2.6万余元钱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和为了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不具有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目的,不属于彩礼范畴。关于武先生支付的3.5万余元订婚宴费用,由于双方当事人都确认订婚是当地习俗,且双方就举办订婚宴达成一致意见,该部分的费用是男方自愿宴请亲朋所作的花费,并未约定应由女方分担,女方也并未直接获利,因此,这部分费用与彩礼的性质并不相同,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不用返还。

案例 02

因体检风险系数高被拒入职能索要损失吗?

李先生有残疾人证。在某公司的一次招聘中,他顺利通过几轮面试后收到了录用通知。李先生按照该公司要求进行入职体检后,便从老家搬到公司所在城市。然而,在办理入职手续进入尾声时,该公司看到李先生的体检报告显示“窦性心动过缓”“需要定期复查”,即称不愿接受风险系数高的候选人,拒绝其入职。李先生认为,该公司属于就业歧视,要求该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搬家、租房、误工等经济损失。请问能得到支持吗?

以案说法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该公司虽然拥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其行使用工自主权不能滥用,不能逾越该权利的边界。公司基于李先生身体条件作出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排斥或限制行为,妨害了其作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亦损害了李先生的人格权。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先生要求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案例03

儿子给母亲打借条,儿媳有还款义务吗?

李女士与吴先生诉讼离婚,婆婆邓女士出具两张借条,要求李女士偿还债务。理由是,2018年邓女士曾向儿子转账20万元,后儿子花费十余万元购买汽车一辆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2021年邓女士花费6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吴先生与李女士名下。两张借条分别载明“吴先生向邓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与家庭花销”“吴先生向邓女士借款6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交首付。”母子二人主张上述两张借条皆于2021年出具,出具借条时李女士虽不在场但知晓借款事宜,但李女士表示自己不知情。请问李女士有还款责任吗?

以案说法

虽然吴先生主张两笔款项为借款,但还要有证据证明邓女士与李女士约定了该款项的性质,考虑到邓女士与吴先生之间的血缘关系,双方对借条的形成具备便利条件,不能仅凭借条简单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也不排除邓女士与吴先生合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以让李女士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如邓女士无证据证明与李女士之间具有借贷的合意,邓女士转账时也没有向李女士明确表示该款项系出借或赠与吴先生一方的款项,那么应推定该款项系邓女士赠与吴先生和李女士。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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