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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承兑汇票兑付被拒 持票人如何追索?

2024-10-14  来源:  编辑:杨庆宇
2024-10-14  

案例 01

电子承兑汇票兑付被拒 持票人如何追索?

牛先生经营的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牛先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A公司后,A公司出具了一张出票人、承兑人为C公司的电子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到期日为2024年5月13日。汇票到期后,牛先生向出票人要求承兑,被拒绝。牛先生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以案说法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我国现行法律支持了持票人请求兑付被拒的情况下,向其他所有背书转让人行使的追索权,但该权利受6个月时效限制。考虑到牛先生持有的是电子商业汇票,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须通过电票系统办理。建议牛先生在6个月期限内及时在电票系统内行使追索权,按照票据上记载的背书转让人行使追索权。

案例 02

借款买房后离婚 债务谁还?

李先生的一位好友向他借了200万元买婚房。他一次性将200万元转给了这位朋友。后来李先生向朋友主张还款,但对方没有还款能力。现在朋友和妻子离了婚,且房证上只有女方一个人的名字。女方认为是朋友买房之后赠与她的,借款与她无关。请问李先生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以案说法

如果李先生的朋友和其前妻并没有以该套房产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李先生可以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将房产返还至其朋友名下,以充实朋友名下财产,之后再通过诉讼后执行、拍卖、变卖等程序,对该套房产所得价款来受偿。如果李先生有证据证明其朋友买来该套房产后用于他和前妻共同婚后生活、经营,则该笔借款会被认定为其朋友的夫妻共同债务。李先生可以将朋友和其前妻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对债权共同承担责任。

案例 03

跟着包工头打工受伤 找谁赔偿?

马先生跟着村里一个工友干木工活,工友接到自然人A的一个工程。作业过程中马先生拇指受伤,后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马先生找工友要求赔偿,工友让他去找自然人A,但A的这项工程是从B公司处转包得来,A称并未收到B公司的工程款,无支付能力。马先生能找B公司申请工伤赔偿吗?A和他的工友需要赔偿吗?

以案说法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虽然马先生和B公司并无劳动关系,但B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个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马先生可以要求A和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工友,如果是共同受雇于A,则工友并无赔偿责任,如若马先生是受雇于工友,则可要求工友、自然人A和B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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