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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跑入高速路 导致车损谁担责?

2024-09-06  来源:  编辑:杨庆宇
2024-09-06  

案例 01

牛跑入高速路 导致车损谁担责?

刘女士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与突然出现的一头牛相撞,导致车辆损坏,牛死亡。事发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女士无违法行为,对事故不负责任。刘女士花1072.28元拖车费将车辆送到修配厂,后产生修车费用58500元及交通费400元。刘女士认为,自己付费进入高速公路,已经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形成合同关系,由于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到保障安全通行的义务,致使事故发生,应予以赔偿。

高速公路管理方则称,虽然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其无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但并未明确该事故的责任方。根据事发当日工作记录,养护人员对隔离栅进行了日常维护,巡护人员开展了道路巡查4次,均满足养护作业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仅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义务,该义务不等同于对公路使用者无限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义务范围以外的不可控制、无法预见的因素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车主损失,不属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所应承担的义务,赔偿责任不应由管理方承担,不同意赔偿。那么,刘女士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以案说法

刘女士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公共服务产品提供者,高速公路管理方负有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通畅的义务,不能依约履行该义务时,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属合同纠纷,非侵权纠纷。民法典对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原则,不因为违约方的无过错而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即使管理方已按照国家规定履行路况巡视义务,亦只能认定其履行了行政规范确定的义务,其履行法定巡视义务,并非法定或约定的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因此高速公路管理方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 02

对婚介服务不满意 可以退费吗?

李先生是残疾人,与婚介公司签订会员服务合同,缴费2.8万元,委托该公司为其提供婚恋介绍服务,服务期为6个月,推荐人选不少于6人。此后,婚介公司陆续为其安排约见了3人,但因婚介公司未如实向女方描述李先生的伤残程度,因而相亲过程并不愉快,导致李先生自信心受挫,心生退意。

当婚介公司再次提出有合适人选可以见面时,李先生明确表示拒绝且要求退费,遭到婚介公司拒绝。请问,李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吗?

以案说法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综上所述,李先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考虑婚介公司已经提供了服务,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服务合同解除后,婚介公司应当返还部分服务费。

案例 03

继子不赡养她 赠与的房子能要回吗?

多年前,朱女士和赵先生重组家庭,两人结婚时,赵先生和前妻的孩子小赵已成年。朱女士和赵先生没有生儿育女,自己也没有其他子女。

2019年,朱女士和小赵签订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小赵。2023年赵先生去世,朱女士也因严重心脏病卧床不起,小赵照顾朱女士一段时间后,便开始不接电话,还拒不归还朱女士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医保卡。为了能及时看病,朱女士只好报警,最终由民警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上门协调解决问题。现在朱女士要求撤销对小赵的房屋赠与,不知道是否可行?

以案说法

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本案中,虽然朱女士和小赵没有血缘关系,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小赵的义务,但考虑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和生活常理,结合小赵曾经照顾过朱女士,还为其长期保管个人证件、银行卡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朱女士的赠与行为附带了小赵应对其日常生活照料的义务。在朱女士长期卧床且身患重病的情况下,小赵没有尽到合理的照顾、赡养义务,因此朱女士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小赵将房屋归还。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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