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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 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024-09-04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杨庆宇
2024-09-04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案例 01

隐名股东 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某建材公司从李先生处购买产品,经过和其法定代表人对账,该公司欠李先生十几万元货款,但该公司一直不支付。后经过了解,该公司不光欠李先生一家货款,还欠了很多家的钱,已经资不抵债,公司股东都是认缴注册资金,没有实缴。当李先生找到公司一位股东讨要货款时,这位股东说公司除了明面上的几个股东,还有几个隐名股东,应该找他们一起来承担责任。请问隐名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以案说法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隐名出资是指实际认购公司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的行为,真正向公司出资的人因其出资的真实性和名义的隐蔽性而被称为实际出资人或隐名股东。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一般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在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判断隐名股东身份一般从隐名股东是否真正出资、是否有半数以上股东承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身份、是否有相关书面文件承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身份等方面考虑。隐名股东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同时隐名股东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足额缴纳出资。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因此,在公司资不抵债时,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均应当在其未足额出资范围内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02

楼顶漏水 维修费谁承担?

张先生居住在某小区某幢楼东单元顶层,该幢楼共4层16户。由于该小区楼房年久失修,张先生家漏水问题严重。今年4月,张先生通知楼下住户后便开始着手维修,花费10000余元。在向楼下邻居追偿维修费时,楼下住户对维修费金额及承担方式有异议,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现在该怎么办?

以案说法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屋顶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基于全楼业主对楼顶所享有的份额均等,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全楼16户业主平均承担。张先生因楼顶漏水,进行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在垫付维修费用后可以向其他业主追偿。考虑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相关费用。

案例 03

私家车跑顺风车 出事故保险赔吗?

王先生开车从南京回徐州,出发前在某平台发布顺风车行程,韩某、吕某在网上回应。王先生开车搭载韩某、吕某行至某路段时与其他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某、吕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车损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是驾驶车辆从事营运工作时出险,私自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赔付。王先生想知道,他这种情况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以案说法

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对于顺风车而言,其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依然是家庭自用,只不过基于免费互助或分摊成本的需要搭乘了其他同路人;此外,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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