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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聚餐回家路上出意外算工伤吗?

2024-08-16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杨庆宇
2024-08-16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案例 01

下班后聚餐回家路上出意外算工伤吗?

下午5点下班后,李某骑摩托车跟同事一起去烧烤摊吃饭。晚8点左右聚餐完毕,李某骑车回家路上与对面逆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经交警认定,对方因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后李某因伤被送至医院治疗。请问,李某的情形能构成工伤吗?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结合李某的情况,从李某5点下班到发生交通事故间隔了近3个小时,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确定的“合理时间”,而且李某在烧烤摊与同事长时间聚餐明显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因此李某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 02

给女友花了26万元 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小明和小丽恋爱交往期间,小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向小丽转账18万元,小明还为小丽开通了支付宝亲情卡,花费共计5万元,购买黄金饰品花费3万余元。小明曾多次向小丽提及结婚事宜,后因闹矛盾分手。小明能起诉要求小丽返还26万元吗?

以案说法

关于当事人要求返还赠与款项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期间赠与的方式、数额及用途、是否出于结婚目的赠与的财物,在不能达成婚姻目的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但恋爱中不以结婚为前提、出于礼节互赠的财物,是不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小明为小丽的花销中,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或者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节日给付的财物等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部分,不能要求返还。对于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购买黄金首饰或较大金额的现金、转账等赠与,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当返还。

案例 03

顾客踩果屑滑倒 超市应该担责吗?

75岁的杜先生到小区门口的超市买菜,在蔬果区不慎踩到地上的果屑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为右手臂桡骨远端骨折。杜先生认为超市没有及时清理地面致其滑倒受伤;超市老板认为杜先生年龄较大导致受伤严重,不愿赔偿。那么,超市应该担责吗?

以案说法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门口的超市也属于公共场所范围,应当保障顾客的安全。在事故发生当天,因超市没有及时清理地上果屑,致使杜先生滑倒受伤,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杜先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杜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负注意义务,其行走时观察不周导致摔伤,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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