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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记录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吗?

2024-08-09  来源:  编辑:杨庆宇
2024-08-09  

案例01

门诊记录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吗?

2023年4月,赵先生入职一家公司,公司当时为其购买了保险公司的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载明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遭受外来的、突发的客观事件而身体受到伤害)原因或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在20万元内赔付。2023年12月,赵先生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身上的一颗痣被诊断为恶性肿瘤,遂提出保险理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在其购买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的是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赵先生就医时门诊记录写着“黑色性肿瘤23年”,属于团体重大疾病条款责任免除中的既往症原因,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那么,保险公司该赔付吗?

以案说法

赵先生在保险期间前往医院就诊,后经医院鉴定确认病种为恶性肿瘤,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范畴。而在此之前并未有足够证据显示赵先生曾就医对这颗痣进行明确诊断。因此,符合保险条款中首次经医院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的认定条件,保险公司应当在2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例02

公鸡啄伤男童眼 主人该担责吗?

王女士的儿子今年4岁,4月10日,孩子拿着拆封过的塑料包装零食从李某门前经过时,被李某门前一只散养的公鸡啄掉。男孩弯腰去捡零食,公鸡也去啄食,结果孩子的眼睛不慎被公鸡啄伤。后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9万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李某承认公鸡是他家饲养的,但他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愿意赔偿。李某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以案说法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李某饲养的公鸡将王女士儿子的眼睛啄伤,李某作为所有人和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王女士儿子脱离看管和保护,监护人疏于防范,有重大过失,可以相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 03

父亲重组家庭 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

李女士的父亲于1978年重组家庭。1980年、1982年,继母带来的两个女儿先后出嫁,之后便与李女士父亲很少来住。2018年起,继母和李女士父亲因都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人照料便分居,分别与自己的孩子生活。2024年5月,李女士父亲病故,李女士将父亲安葬并承担了全程花费。继母(93岁)的两个女儿为政府发放的7万余元抚恤金如何分割和李女士产生分歧。这笔抚恤金该如何分割呢?

以案说法

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应综合考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生活情况、赡养情况、配偶的年龄及身体健康情况等进行认定。李女士继母已年满93岁、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赡养和药物治疗,且无固定经济收入,继母对李女士父亲的经济依赖程度较高,对于李女士父亲的死亡抚恤金应多分,继女出嫁后未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应当不分。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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