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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户给女儿的房子 能要回吗?

2024-09-18  来源:  编辑:杨庆宇
2024-09-18  

案例 01

已过户给女儿的房子 能要回吗?

赵女士母亲有3套房子。2023年6月,母亲将其中一套房屋过户给赵女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赵女士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然后把母亲接过来一起居住。

2024年4月,赵女士哥哥将母亲接走,后来母亲要求赵女士把房子还给她。赵女士多次表示随时可以把母亲接回来居住,并且她没有做过不孝顺的事情。赵女士从其他亲戚处得知,原来是哥哥让母亲故意说的,还威胁母亲,是哥哥想要这套房子。请问现在这套房子到底属于谁?

以案说法

本案中,该房屋产权已经转移至赵女士名下,因此母亲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若是主张子女不孝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这时才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要求撤销对其赠予。

案例 02

借名买车出事故 责任谁承担?

刘先生的姐姐因个人原因,买车时不方便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和刘先生协商,将购置的车辆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为车辆购买了保险。

今年7月,刘先生姐姐驾车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经认定,刘先生姐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将刘先生姐弟俩起诉。请问刘先生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以案说法

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先生出借身份给姐姐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如实登记的禁止性规定,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行为不直接或必然引发损害后果。如果刘先生姐姐具备驾驶资格、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肇事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和缺陷,则无法认定刘先生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刘先生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 03

私改排水楼下遭殃 物业公司担责吗?

张先生的楼上邻居在装修时,将阳台的空调排水管改成洗衣机排水管。由于空调排水管道直径小,邻居家洗衣服的时候洗衣机排出的水顺着张先生家的空调排水管溢到阳台,造成张先生家木地板、门框被泡后变形。

张先生认为物业管理不善,起诉了邻居和物业公司,后经法院调解,邻居赔偿了2万元,此事物业该承担什么责任?

以案说法

本案中,楼上业主擅自改变空调排水管的用途,造成张先生室内渗水,除了楼上业主承担责任外,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应当看物业公司是否全面准确履行其对装修行为的监督责任。

比如,物业公司在业主装修前有没有对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进行告知,对业主装修行为是否合规有没有定期检查,对楼上业主装修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没有要求其恢复原状等。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承担相关监督责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责任。但诉至法院时,同时也连带起诉了物业,如果调解协议对渗水的赔偿责任已经明确,也没有约定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经当事人各方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无法再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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