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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一逃就是6年

2015-10-22  来源: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编辑:
2015-10-22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6年前的同案犯早已在监狱服刑,而孙某一直逃亡在外,过着东躲西藏的生活。今年2月,在一次吸毒检查中,孙某被带至派出所,虽然尿检证实其并未吸毒,但他主动交代了自己曾经的违法行为。“跑了这几年,我身心疲惫,一直都有投案自首的念头。有了小孩以后,更想过正常人的生活。”孙某说。昨日下午,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
  两方持刀斗殴,一人被砍中颈动脉
  事情还得从6年前说起。
  2009年9月13日下午,在彭园,被告人孙某的弟弟孙某某、张某、苗某见到与朋友有积怨的仝某后,孙某某安排苗某回去取刀,自己则和张某一起与仝某殴打,之后被仝某持刀赶出彭园。两人在彭园东门见到闻讯赶来的孙某、付某、唐某等人。此时,苗某已将砍刀带至彭园东门,并将刀放在孙某等人开来的尼桑轿车内。
  孙某某告诉哥哥孙某去找汤某。随后,孙某某、苗某、张某在市区一家洗浴中心找到汤某,将与仝某打架的事情告诉对方。汤某决定报复。
  与此同时,孙某、王某某、付某等人又将被仝某追打的事情告诉王某。两拨人相约先在泰山路一家小饭店附近集合,十余人乘车赶往彭园东门。
  当日下午4:30许,孙某、汤某、王某、付某、陈某等十余人进入彭园后,被仝某、王某、孟某、张某发现遂持长刀迎上。孙某等人见状连忙逃出彭园,奔向轿车,每人取出一把砍刀冲进彭园,在一处游乐设施附近的空地和仝某一方砍打起来。砍打中,王某(仝某方)被砍到在地,孙某一方见状逃出彭园。
  最终,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砍器砍切左颈部致左椎动脉横断大失血死亡。孟某头部损失属于轻伤二级,颈部损伤属于轻伤一级,体表部损伤属于轻伤一级。仝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其余涉案人员均被抓获,得到应有的惩罚,而孙某一直在逃。2009年9月17日,奎山派出所对孙某追逃。今年2月9日,翟山派出所将涉嫌吸毒的孙某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和解还是打架
  庭审中,面对公诉人的提问,孙某称,案发当日他一共去了彭园两次,第一次去的时候就知道弟弟和别人打架了,而第二次去是想和对方调解。“进了彭园后我们想调解,对方把我们追出来了。看到对方拿着刀出来,我们才返还去拿刀的。”他说,当时有中间人从中说和。
  在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出示了很多证人证言、作案工具及照片、被告人孙某受伤疤痕照片、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案发当天现场监控录像等。从当庭播放的4分钟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一二十人拿着长砍刀跑进彭园,其他游客见状纷纷避让。一两分钟后,一二十人又匆忙逃离彭园。随后,只见王某被人抱出,手臂耷拉着。
  监控录像播放完毕后,辩护人称,虽然被告人一直在现场,但被告人不了解是如何调解的。虽然有互砍的行为,但是后果不是由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
  被告人孙某辩称,自己第二次去彭园是为了和解。
  “其他的证人证言均没有提到调解。”公诉人表示,大部分人都提到建议让一个人去和仝某单挑。而且提出这个建议后,旁边的小弟都很激动,汤某发话让去。“现在只有孙某的供述是调解,孙某还称事先也不知道有刀。”
  公诉人说,这一起案件是十几人冲进去的,被告人应该可以预见到有可能打架的情形。对于刀具携带的问题,大部分人都知道包里装的是刀,只有孙某辩解说不知道。综合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孙某有一些避重就轻的情节。
  辩护人提交了王某的笔录及刑事判决书。辩护人称:“公诉人认为,大部分证人证言是知道打架的事实,只有孙某一个人辩解是调解。但是大部分人都是知道要调解这一事实,调解的目的是存在的。”
  对此,公诉人称:“在这个时候,他们每个人去的目的是调解不成就打架。被告人孙某认为只是调解这一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被告人:想过正常人生活
  当公诉人询问,2009年之后,很多同案人都被司法机关处理了,他在这几年间在哪里时,孙某低头说,自己一直住在河南、安徽等徐州周边地区。“我知道自己被追逃了,很害怕,觉得没有脸面对父母。”
  这几年里,他主要靠在工地搬砖、搬水泥等干些零散活为生。因为不敢和家里联系,他称直到被抓才知道弟弟和同犯被判刑的情况。
  今年2月9日,他因为涉嫌吸毒被翟山派出所的民警带回派出所。但尿检证实其并未吸毒,民警询问他是否还有要交代的事情时,他坦白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公安查到我没有吸毒后,我就主动坦白了打架的事。”他说,当时他产生了投案自首的念头。“跑了这几年我身心疲惫,一直都有投案自首的念头。有了小孩身为人父后,更想过正常人的生活。”
  案件将延期宣判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刚刚入秋的白天,而且是在公共场所,社会影响非常恶劣。被告人方参与人数达到了15人,对方是4个人,某种程度上算是规模较大,法庭应考虑对被告人孙某从重处罚。在认罪态度方面,孙某因涉嫌违法行为被传唤,不是将自己主动受制于司法机关控制中,是再次讯问时才主动供述,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构成自首。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因涉嫌吸毒被带到派出所,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辩护人说,孙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没有聚众的故意,只是在去调解的时候发现对方有持刀的行为,是一种犯意的临时转化。
  对于本案,法庭评议后,将延期宣判。
  文/记者  姜莉萍 通讯员 王妍 周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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