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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15岁男生因有文身被学校退学,父母向文身店索赔5万元

2024-07-05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杨磊
2024-07-05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身,我国古代称刺青,是以细针蘸染料在皮肤写字作画,由于组织细胞不能吞噬移除这些不溶性的固体微粒,而永远留在真皮并产生异物反应,使皮肤显出永不消退的字画,所以文身的本质是一种色素斑。
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

这不,最近因文身而被学校劝退的小陈,让父母愁白了头。

自愿文身的小陈,因文身被学校劝退

文身店终究没能守住法律底线




01

“有事吗?”“找你还能干啥,文身呗。”今年年初,15岁的小陈通过朋友介绍,添加了文身店店主的微信。

为了能在自己胳膊上文喜欢的樱花图案,通过预约,小陈和朋友来到了这家文身店。

“你们成年了吗?怎么感觉这么小?不给文,你们走吧!”初次见面,店主认为小陈看起来年龄很小,便拒绝了他的要求。

回到家的小陈有点不甘心,便通过微信与店主聊了起来。聊天期间,小陈谎称自己已经17岁了,且已经工作好多年了。店主觉得,既然小陈有自己稳定的经济来源,应该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便在未查看小陈身份证的情况下,为小陈文了身。

过了几个月,小陈就读的学校发现其有文身,被河南某学校按照校规作劝退处理。小陈的父母得知消息后,对小陈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才15岁的小陈如今无学可上,为了让孩子学门手艺,父母又多方打听,终于联系到某汽修学校愿意给小陈办理入学手续,但要求小陈必须在开学前将文身清洗干净。

就这样,小陈的父母找到店主,索赔5万元的赔偿。

店主认为,自己门店张贴的“未成年人禁止文身”的告示牌和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提示和告知义务,被告应对自己文身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家长“不管”、文身店“不顾”均有过错

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司机无逃避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02

本案中,小张进行文身时仅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亦不属于与小张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在小张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进行文身,该文身服务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身店店主作为专门从事文身的经营者,明知文身直接构成对身体的侵入、改造,在文身对象可能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对其身份进行核实,虽然第一次果断拒绝了小陈的文身要求,但还是经不住商业利益诱惑,擅自为小张进行文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赔偿小陈清洗文身的费用。


小张的监护人没有尽到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小张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店主的责任。对监护人而言,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文身并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服务,也非未成年人成长与发展的有益因素,因为未成年人文身不具有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特征,即使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文身,该同意或者追认行为也无法使文身行为正当化。


最终,被告文身店店主赔偿小陈文身费、清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元。





法官说法:

文身,是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




03

未成年人文身可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是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对抵制未成年人文身、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家庭承担着教育和引导的第一责任,而文身经营者承担着最重要的识别、劝诫、警示、拒止责任。因此,严格把关文身对象年龄、不“漏过”一个未成年人,需要社会、家庭以及全体从事文身行业的人员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