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为公平竞争保驾护航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6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有关情况。(6月22日人民网)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条例》的出台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审查是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充分、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举措。早在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自公平审查制度建立以来,陆续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等一系列配套规则,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对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8年来,全国累计审查的政策措施161.8万件,清理存量文件447万件,废止和修订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9.3万件,一批妨碍经营主体公平准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政策措施得到了有力纠正。与此同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机制不断健全,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明显提高。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仍然出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级,审查范围更加全面、审查机制更加健全、审查标准更加优化、监督保障更加有力。比如,在审查范围上,《条例》进一步扩充了审查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时也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同时将起草阶段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也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做到审查范围的全覆盖。尤其需要提及的是,《条例》建立了一个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保障机会平等;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保障进出自由;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保障竞争公平;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保障经营自主。可以想见,随着《条例》的全面落实和深入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度基础将更加坚实,我国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发展必须是“高质量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首要任务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质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要求经济发展必须以市场化为导向,最大程度地依赖竞争机制。只有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好《条例》,必将为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高水平公平竞争治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