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没休年休假,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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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没休年休假,有补偿吗?
石先生:2019年6月,我应聘到一家销售公司做销售员,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3500元,绩效奖金按照销售业绩另外计算。今年合同到期后,公司整体的经营能力也开始下滑,我打算不再和该销售公司续签合同,就离开了销售公司。在这两年里公司没有安排我休过年休假,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偿?
张律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在销售公司工作两年,可以在第二年里享受5天的年休假,但是公司没有安排你休年休假,你有权要求销售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带看房最后却跳单了,还要支付中介费吗?
潘先生:我经营一家房产中介,高某在我的介绍下欲购买许某名下的一处房产。我带高某实地查看了房屋,组织双方交接定金,并约定房屋成交价102万元,中介费1万元由买方高某承担。数日后,高某和许某双方绕开我就同一房屋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成交价99万元,后高某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我能要求高某支付中介费1万元吗?
张律师: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行为人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在房屋交易双方接受利用中介服务却又绕开中介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对中介人的付出予以尊重和认可。民法典首次对不当“跳单”的行为予以规定,确认了实际提供服务的中介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为保护中介方的合法利益明确了法律依据。因此,你可以要求高某支付中介费,但由于不是在你的服务下最终完成交易行为,你应得的中介费可能会降低一些。
◆业委会不让共享单车进小区,合理吗?
常先生:我住在某小区,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门卫不让进,而且态度很蛮横。为此我和门卫发生了争执,我报了警。经了解,说是业主委员会决定共享单车不允许进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共享单车不得进入小区吗?
张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共享单车进入小区骑行、停放必然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等,是否准许,小区业主委员会行使自治权有权做出决定。共享单车的运营本质上是单车租赁经营,是企业的赢利行为,而小区内部的道路、场地等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是部分人的私有财产。你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停放,客观上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而且共享单车应当在规定区域和点位停放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形成了共享单车规范运营的良好社会秩序。因此,业主委员会有权做出共享单车不得进入小区的决定。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曹文莉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7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便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金融借款、物权担保、婚姻家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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